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增量扩容,明确金融机构、科技型企业、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等三大主体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。此举旨在引导资金投早、投小、投长期、投硬科技,形成股权投资良性循环,培育耐心资本。同时,新增支持商业银行、证券公司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行主体,拓宽资金来源,增强支持科技型企业的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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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记者 张轨 【编辑:哀宗 】